持续深耕,军检协作开启精细化发展新征程
时间: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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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里斯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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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和军事禁区管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军事管理职能的合力作用,持续推进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梅里斯区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齐某部队、区人武部等六部门会签了《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并开展“军事设施安全协作保护”座谈会。
会议现场共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现场通报涉及国防和军事设施安全的线索处理情况,深入剖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对强化军事设施保护、涉军案件协作配合等方面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军地协作、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广泛共识,为推动下一步军地协作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指出,军地共同加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事关维护部队战备训练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局势和谐稳定的大事。军地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清理清查,严厉打击非法进入训练场、破坏训练场设施、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等行为,切实依法加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精神,加强训练场安全管控,建强安防手段,抓好警戒巡查;要以《军事设施保护法》为依据,加强训练场保护,畅通军地监督渠道,形成军地联防联控合力;要做深做实普法教育,加强安全提示引导;要着眼军地现实情况,制定长效防控有效机制,确保未爆弹药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依法打击涉军犯罪、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也是政治责任。下一步,梅里斯区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以维军权、解军难、稳军心、护军威为着力点,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涉军案件,进一步深化军地检察协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检共建成果,为保护国防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强军兴军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法律法规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明确,非法进入训练场、破坏训练场环境设施以及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盗窃弹药及爆炸物罪、非法买卖弹药及爆炸物罪依法进行处罚。
1.根据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军队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训练场未爆弹药属于军用爆炸物品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军用炮弹残片的残值属于军队,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占有。
2.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罚。
3.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以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4.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5.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因敲击、拆解未爆弹药等行为引发爆炸,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7.明知是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8.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本人一旦有被刑事拘留或违法犯罪记录,对子女考学、报考公务员、征兵入伍等都有一定影响。
9.对在落弹区以外发现零星未爆弹药原地主动报告,举报非法进入有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破坏训练场设施、危害训练场安全,以及举报非法挖捡买卖未爆弹药、炮弹残片的地方群众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可根据报告或者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区分档次,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