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里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
时间:2018-06-25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
梅里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
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须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的刑事执行检察科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六)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七)过失犯罪的;
(八)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九)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十)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一)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十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五)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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