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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帮

时间:2022-06-03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董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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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及时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新《规则》),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您的这些问题,新《规则》可以帮忙解答!
  检察机关2021年7月28日受理了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尚未办结,新《规则》9月1日正式实施,我的案件适用新《规则》吗?
  9月1日新《规则》实施后,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时废止。新《规则》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均应适用新《规则》,其中也包括2021年9月1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因此,您案件已适用旧《规则》的程序部分仍然有效,未办结部分适用新《规则》,您应当根据新《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我的行政案件法院作出驳回再审裁定时间为2021年3月8日,送达裁定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我于2021年9月13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能否受理?
  根据新《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是送达之日起算,即从2021年3月15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都可以申请,9月13日刚好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您的案件符合受理的其他条件,检察院应当受理。
  我的行政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启动再审并交下一级法院进行审理,我认为法院作出的新判决仍有问题,检察院还能监督吗?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符合抗诉条件且存在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次提出抗诉。”因此,如果下一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案件还符合抗诉条件并且存在明显错误的,检察院会跟进监督再次提出抗诉。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2021年5月26受理了我的案件,现在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审查期限,还没结案,是不是检察官故意拖延办案呀?
  根据新《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争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案件受理后,我们会联系法院调取案件诉讼卷宗,受卷宗归档等情况影响,一些案件的卷宗调取时间较长,因此会给当事人制发《中止审查决定书》,如果您收到这样的文书,就代表您的案件处于暂时中止审查的状态,调卷期限不计入三个月的审查期限。此外,有的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果审理期限临近届满,我们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因此,还希望您可以理解,检察官会尽心尽力办好您的案件,不存在故意拖延办理的情况,还请您耐心等待。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在收到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能否像民事监督程序一样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新《规则》虽并未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设上一级检察院复查程序,但这并不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新《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因此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线索材料也可以积极向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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