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梁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时间:2022-07-25  来源: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何其伟     审核:王立岩     录入:何其伟
【字体:  

梁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  追赃挽损  追诉遗漏同案犯
  【要旨】
  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深入,电诈类涉卡犯罪办理难度增大,理论上正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做好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有效侦查,防止漏罪漏犯,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成为检察机关办理好该类犯罪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同时,结合办案能动履职,注重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成为检察机关又一工作亮点。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一酒吧内认识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孙某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唐某某取款金额的7%好处费的情况下,唐某某答应为其提供一些银行卡用于收取网络诈骗款后,转入孙某某提供的指定账户内。后唐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结识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美团外卖站任站长的同乡被告人冯某某,承诺以取款金额的5%为好处费,让冯某某联系人员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李某某从旁协助监督。随后,冯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承诺以取款金额的3%为好处费,让彭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取钱。2020年10月5日,彭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到网络诈骗赃款总计人民币86,735元,后彭某某分多次将上述赃款取出并转移。经工作,唐某某、彭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主动退缴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肇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25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更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并对本案定性提出意见。2021年4月1日公安局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2021年4月8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唐某某等三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沟通协调、释法说理、组织双方家属座谈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唐某某、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签了谅解书。2021年7月31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唐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对唐某某、彭某某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2021年8月31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同时,经审查案卷和讯问唐某某等人,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的李某某参与该起犯罪,遂向公安机关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获得肇源县公安局认可,拟于近期移送审查起诉。
  案后,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例,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各律所的律师针对“断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电诈类涉卡犯罪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了同堂研讨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公检法律人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随后,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外来务工人员准备了预防“两卡”犯罪大礼包,通过现场普法宣传、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进行专题法律宣讲。
  【典型意义】
  1.介入侦查,有效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完善证据链条,在犯罪嫌疑人拒供情况下,准确推定其主观明知。电诈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是在明知对方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对其提供帮助,对间接证据的索取,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尤为重要。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主观明知转账钱款为赃款,承办检察官在讯问中发现三人在转账过程中,银行卡曾被公安机关止付,并且取款人的手机收到过公安机关止付短信,短信内容已经告知取款人其所取的钱款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但这一事实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并未体现。发现这一线索后,承办检察官通知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止付手续、告知短信等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最终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铁证面前,自愿认罪。
  2.准确定性,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厘清此罪与彼罪,确保犯罪分子罪当其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在上游电诈犯罪既遂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为电诈分子提供银行卡等资金结算工具;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通过取现、转存的方式,帮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电诈犯罪既遂前为电诈分子提供银行卡作为结算渠道,在电诈犯罪既遂后又帮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二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定罪处罚。
  3.追赃挽损,在办案过程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合理运用“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电诈类犯罪的方式隐秘,被害人一经被骗,损失很难追回。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有偿还赃款的意愿,但由于对司法政策的不了解,对偿还赃款还存在顾虑,发现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结合“认罪认罚”政策向其讲明主动退赃退赔在量刑上的作用,让犯罪嫌疑人打消顾虑,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9万元,并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4.有效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抽丝剥茧让漏犯无处遁形,成功追诉遗漏的同案犯。电诈类犯罪层级多,人员多,在案件审查中,要着重审查案件发展的脉络,捋清参与人员的作用和行为性质,避免遗漏犯罪嫌疑人。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根据参与人员不同的行为,分析其行为的性质,并通过详细的讯问,核实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参与实施转移赃款的行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目前李某某已被公安发机关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因疫情原因暂未移送起诉。
  5.诉源治理,通过强化源头防控,针对两卡犯罪高发人群加强法律宣传,共同筑牢网络安全防线。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银行卡使用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电诈分子已经不能批量的取得银行卡资源。这也迫使电诈分子改变以往的犯罪模式,开始将犯罪目光转向外卖骑手这一群体。基于电诈类涉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检察机关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联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对外卖骑手、快递员等外来务工群体进行反诈宣传,力争从源头上斩断涉卡犯罪这一毒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